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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
2025-02-26 15:04  浏览:565
  2011年起,国家在内蒙古、新疆、西藏、青海、四川、甘肃、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(省、区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。2012年又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黑龙江等5个非主要牧区省的36个牧区、半牧区县,覆盖了全国268个牧区、半牧区县。这是建国以来,我国草原牧区实施的投入规模最大、覆盖面最广、牧民受益最多的一项政策。
 
  政策主要内容
 
  实施禁牧补助。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、草场严重退化、不宜放牧的草原,实行禁牧封育,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。
 
  实施草畜平衡奖励。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,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,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地区按照每亩每年1.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。
 
  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。包括畜牧良种补贴、牧草良种补贴和每户牧民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。
 
  绩效考核奖励。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,对工作突出、成效显着的省份给予资金奖励,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。
 
  政策实施总体情况
 
  2011年,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36亿元。
 
  2012年,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,安排资金150亿元。
 
  2013年,中央财政安排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59.75亿元,并加大对草原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的支持力度。